田志敏

田志敏(1925-),江蘇南通人。 依(47)警審特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步兵學校經理科上尉科員,1940年其在江蘇如皋邱陞中學肄業時,由同學劉維翰介紹,參加朱毛匪黨組織,旋入匪縣委所設民運班受訓1月,結業後派充該縣委會繕寫,之後隨軍來臺歷任軍職。1956年8月10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58年另因盜賣軍用品案經陸軍總司令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78條第1項「盜賣械彈以外之軍用品」判處有期徒刑8年。後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因「盜賣械彈以外之軍用品」罪所處有期徒刑8年,因「參加叛亂之組織」罪所處有期徒刑1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盜賣械彈以外之軍用品」罪減處有期徒刑4年。因「參加叛亂之組織」罪減處有期徒刑1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971年10月1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叛亂部分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惟當時其年僅十五歲,對於其是否認識所參加之組織,原判決並未查明,且就組織之性質、目的等亦未詳加調查,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二軍團司令部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警審特字第1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