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日金

黃日金(1926-1987),廣東海康人。 依(56)初特字第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小販,其就讀海康縣第四中學時,經同學鍾英才吸收加入匪黨,後於湛江市引帶蔡子明逮捕王道平,復向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辦理反共自覺表白。1967年4月2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1975年4月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黃參其加叛亂組織,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王道平、何喬鸞之證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有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證人何喬鸞亦證述不知其有參加匪黨之事,審理中未予查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小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4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