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滄浪

馮滄浪(1896-1980),臺灣臺南人。 依(40)安潔字第104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之村長身份曾被周鴻由、馮進財等利用召集農民聆聽講演。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5月8日交付感訓。 其家屬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以其被叛徒黃等及周鴻由等利用其住所招待講演人員,雖不知情,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040號
    •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8月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2月1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