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清波

馮清波(1918-1976),臺灣臺南人。 依(40)安潔字第1040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住所曾被周鴻由、馮進財等利用招待講演人員。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4月10日奉國防部令核定發交付感訓6月。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3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5月經第3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認定其被叛徒黃等及周鴻由等利用其住所招待講演人員,雖不知情,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040號
    •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6月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1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