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吉星

賀吉星(1930-),湖南邵陽人。 依(69)障裁字第10號裁定書,案發時為瑞協公司警衛,其擬籌組「中華大同黨」,並撰寫及印發「中華民族大結合、大一統、大團結呼籲告白書」、「大同國是賀吉星」名片等情。1979年6月14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80年4月21日交付感化。1983年3月31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擬籌組「中華大同黨」、草擬「大同主義」告白書,並廣為印發之行為,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瑞協公司警衛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障裁字第001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