萇振華

萇振華(1932-),河南氾水人。 依(63)初特字第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鳳山高級商業職業學校薦任八級人事室主任,其數次在省立鳳山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教務處、人事室、事務室、訓導處,各向陳清貴、余政雄等人發表「大陸與臺灣不應該堅持對立,各走極端,應該和平解決,以謀中國之發展。」等荒謬言論,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1974年4月1日被羈押。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5年1月24日交付感化。1977年11月26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數次在省立鳳山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發表「大陸與臺灣不應該堅持對立」等言論,思想錯誤,應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鳳山高級商業職校人事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4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限制人身自由24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