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懋地

程懋地(1924-),江西新建人。 依(62)初特字第3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肥料公司材料處副處長,其在江西國立中正大學讀書時,經張英奎介紹參加「民主同盟」,又經孫德卿介紹加入其所主持之匪「讀書會」。1972年11月7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6年3月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之證詞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抗辯其自白非出於自由意志,且該「民主同盟」、「讀書會」之組織性質與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予查證認定,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肥料公司材料處副處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0039號、(62)葳孝字第709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