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志遠

程志遠(1916-1980),福建惠安人。 依(67)諫判字第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左營國小教員,其就讀福建省立晉江鄉村師範時,經同學徐萍踪、吳慶良介紹,先後參加「讀書會」及「共產黨」。1976年10月28日被羈押。197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2條判處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惟犯情輕微予以交付感化,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施世農等人之供述為據。其君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62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市左營國小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7年
    • 裁判書字號: (67)諫判字第000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24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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