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雄

湯文雄(1940-1990),臺灣苗栗人。 依(47)審特字第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南湖國民學校校工,其曾在該校廁所內以粉筆書寫「我愛我的共產集團」反動文字,意圖使該校校長湯桂霖蒙受不利。而後於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苗栗站偵訊時,又企圖以新臺幣三千元賄求開脫。1958年2月4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2年,以《刑法》第122條第3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960年2月3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1月經第5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18 歲
    • 當時職業: 南湖國民學校校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特字第17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1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相關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