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庭輝

史庭輝(1947-),浙江紹興人。 依(63)初特字第5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東縣卑南國中教員,其與同校教員容錦生,密議成立「臺灣解放小組」,分別吸收臺東師專學生王郁惠,待中學生黃明斌、張學益等人參加,並交付王郁惠吸收同志,對政府放冷槍,研究製造炸藥技術等任務。1974年4月4日被羈押。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84年4月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以其之自白為論罪依據,而所謂「臺灣解放小組」及對政府放冷槍,以及研究製造炸藥技術等,均無具體佐證,至於獲案之錄音機暨樂譜等音樂資料,均難以證明其有著手實行叛亂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東縣卑南國中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5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