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鐸璋

曾鐸璋(1950-),臺灣臺南人。 依(67)諫裁字第00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船員,其因為事業不如意,遂圖藉船員出海之便,離臺投匪,乃預先購置汽車內胎、小打氣筒、防水手電筒、口笛等救生器材,密藏行李中,登上基隆台新行裕聯一號漁船,乘該船在二一四四漁區作業,見附近有匪船行駛,攜帶救生用具跳海,游向匪船投匪途中,經同船人員逮獲。1977年9月13日被羈押。197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8年2月21日交付感化。1981年1月11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因事業不如意,藉出海捕魚之便跳海,意圖投匪謀求發展,思想傾匪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船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7年
    • 裁判書字號: (67)諫裁字第000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