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榮德

曾榮德(1931-1991),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第一商業銀行大溪分行職員,其由周萬福介紹參加匪幫後,吸收李進福、陳雲南參加匪幫,另由李進福展轉吸收李文榮、許清讚、黃再興、李欽福、秦榮煌、鄭慶祥加入匪外圍組織三峽有志青年團。1952年11月2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免刑。1953年7月16日免刑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9月經第5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曾榮德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曾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周萬福等之供述為據,惟曾君縱曾於39年7月間參加三峽有志青年團,亦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應認曾君於免刑判決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第一商業銀行大溪分行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4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7月2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