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雲南

陳雲南(1931-),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由曾榮德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後,擬與李進福、蘇村田組織一小組未果,旋吸收周賢卿、林忠實、王柳池參加三峽有志青年團,並受匪首陳清要領導從事非法活動等情。1951年8月間向國防部保密局自首。1953年1月1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9條判決免刑。1953年7月18日保釋。 其於2006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5月經第5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雲南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陳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之供述為據,惟陳君縱曾於1950年7月間參加三峽有志青年團,亦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4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6月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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