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若愚

曾若愚(1927-),湖南長沙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安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花蓮縣新社國校教員,其匪嫌固有不足,思想尚屬可疑,應予管訓一年。1949年10月27日被羈押。1950年7月16日交付感訓。1951年8月16日感訓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案卷已逾保存期限銷毀,無佐證資料。僅案卡記載,其匪嫌固有不足,思想尚屬可疑,故認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