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松山

包松山(1921-1984),江蘇鎮江人。 依(41)安潔字第29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羅東紙廠股長,其在上海國華中學讀書時,經同學唐漢勝介紹參加匪黨外圍組織之上海市學生學會,轉入大公中學讀書時,經唐介紹加入匪黨預備黨員,畢業時將陳棟材交陳某(化名黃某)領導,遂自往匪幫常熟縣政府任督學。後因日寇清鄉潛返上海,又遭日崑山特工站逮捕,釋放後即與匪黨失去聯絡,來臺就職羅東紙廠。1952年5月13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5月12日刑期結束,6月18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陳棟材之供詞為據。陳棟材僅供稱其加入上海市學生協會等情,惟原判決對該協會之組織目的與性質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羅東紙廠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91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