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步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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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步雲 1916年出生 1996年卒 江西 吉安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曾步雲(1916-1996),江西吉安人。 依(42)審三字第003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原係江西綏靖總司令部突擊大隊第六中隊上校中隊長,奉令資遣後攜眷赴湖南安頓,正値匪軍陷湘乃逃至香港,先後寄居摩星嶺及調景嶺難民營,由王某介紹參加第三勢力英武學會之非法組織。以難民身分集體來臺,經檢查以不在核准入境名冊內遭遣返,因不願歸去而以其曾參加非法組織自請扣押。1952年8月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7月30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據密報之在港言行資料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而密報之資料又僅屬傳聞證據,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