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廷芳

曾廷芳(1920-2008),福建東山人。 依(47)忠律判字第00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情報局尉級待命人員,其於利達輪充當駕駛員期間,始則受偽廈門市邊防局匪幹張德根利用為匪從事諜報工作,後正式宣誓加入偽廈門市邊防局組織,並在港利用前東山警察局督察員鄧承業關係,滲入我駐港中美合作機構,刺探我方情報等情。1956年12月1日被羈押。1958年經國防部情報局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減處有期徒刑8年。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0月經第7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曾廷芳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被告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情報局尉級待命人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忠律判字第00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8年10月2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