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志昌
- 景志昌 男 1933年出生 山西 猗氏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景志昌(1933-),山西猗氏人。
第一案:依(65)諫判字第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計程車司機,其曾向乘客錢江潮、王宗蓉等發表「越、高完了,接著就是泰、韓,以後就是臺灣了!」、「大陸國家強大,美、俄都不敢打他」,又向乘客高得新等發表「共匪一切措施都是為人民著想,共匪的建設和發明都超過我們很多,他們批孔是對的。」等頌揚匪諜言論。1975年9月8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79年9月7日刑期結束。
第二案:依(69)障判字第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計程車司機,其刑滿出獄後,又經常向乘客發表「共產黨建設大陸成功,大陸的產品一切都比我們臺灣好,價格低,到處受歡迎……」等讚揚共黨,響應共匪統戰言論。1980年7月16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87年6月29日假釋。
其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依其於偵審中之自白及證人錢江潮等結證相符為據。惟其向乘客發表「越、高完了,接著就是泰、韓,以後就是臺灣了!」、「共匪一切措施都是替人民著想,共匪的建設和發明都超過我們很多,他們批孔是對的。」等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依其於偵審中之自白及證人陳秋金結證相符為據。惟其向乘客發表「共產黨建設大陸成功,大陸的產品一切都比臺灣好,價格低,到處受歡迎……」等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