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志昌

景志昌(1933-),山西猗氏人。 第一案:依(65)諫判字第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計程車司機,其曾向乘客錢江潮、王宗蓉等發表「越、高完了,接著就是泰、韓,以後就是臺灣了!」、「大陸國家強大,美、俄都不敢打他」,又向乘客高得新等發表「共匪一切措施都是為人民著想,共匪的建設和發明都超過我們很多,他們批孔是對的。」等頌揚匪諜言論。1975年9月8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79年9月7日刑期結束。 第二案:依(69)障判字第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計程車司機,其刑滿出獄後,又經常向乘客發表「共產黨建設大陸成功,大陸的產品一切都比我們臺灣好,價格低,到處受歡迎……」等讚揚共黨,響應共匪統戰言論。1980年7月16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87年6月29日假釋。 其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依其於偵審中之自白及證人錢江潮等結證相符為據。惟其向乘客發表「越、高完了,接著就是泰、韓,以後就是臺灣了!」、「共匪一切措施都是替人民著想,共匪的建設和發明都超過我們很多,他們批孔是對的。」等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依其於偵審中之自白及證人陳秋金結證相符為據。惟其向乘客發表「共產黨建設大陸成功,大陸的產品一切都比臺灣好,價格低,到處受歡迎……」等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計程車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14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計程車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障判字第32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11月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