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蘊璠 (彭藴璠)

彭藴璠(1924-),臺灣新竹人。 依(40)安潔字第255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政府民政廳科員,其經同學張彥文灌輸匪幫思想,並介紹參加匪幫組織,由曾群芳等領導。匪諜自首辦法公布後,張彥文約其自首,其認自己未曾參與工作無須自首,未辦理自新手續。1951年5月29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6年5月28日刑期結束,6月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6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自首之張彥文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對該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政府民政廳科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55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