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錦書

彭錦書(1923-),臺灣新竹人。 依(41)安潔字第1309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曾應允劉興炎之勸誘參加匪之組織。1951年7月3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6年7月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之證據,僅依其在偵查中之自白,以及同案被告間之供述為佐證。惟其曾要求與自首分子劉興炎對質,然未獲允准,其於審判中亦否認有應允劉興炎之勸誘加入匪幫組織,原審未再另行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資佐證,證據應有瑕疵,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30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