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世亮

彭世亮(1922-),江西鄱陽人。 依(63)裁化字第20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其係退伍士兵,曾在臺北縣中和鄉龍華戲院及南勢角菜市場前,分別向葉蘊謙等人及方紹明發表荒謬言論。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5年1月13日交付感化。1977年11月4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其於公共場所發表之利匪言論乙節,屬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裁化字第002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