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積寬

傅積寬(1924-),浙江杭州人。 第一案:依國防部軍法局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鐵路局工務處工務員,其言論反動,呼三民主義為王八蛋,應自1950年3月5日起施以短期感訓。 第二案:依(60)初特字第3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新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其在上海國立交通大學就讀時,由同學王嘉猷交閱《新民主主義》等匪書,並受王嘉猷影響,思想因而傾匪,後在其妹傅積嘉居處,經王嘉猷介紹參加「中國民主同盟會」,受王嘉猷領導,來臺後在臺北接受王嘉猷自滬囑託附匪。1970年10月1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6年。1972年嗣奉總統核定減刑二分之一。1973年9月30日減刑開釋。 其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命令以其言論反動,呼三民主義為王八蛋,而施以短期感訓,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工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不詳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6月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8月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新城公司董事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0031號、(60)遵威字第163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