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展彰

傅展彰(1946-1989),臺灣苗栗人。 依(62)初特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訓第二總隊管訓隊員,其曾先後在板橋職訓第一總隊及臺東前職訓第二總隊第二大隊第七中隊廁所牆上,用粉筆書寫「毛澤東萬歲」。1972年7月17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1977年7月16日減刑開釋。 其家屬於2012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2年10月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在板橋前職訓第一總隊及臺東前職訓第二總隊第二大隊第七中隊廁所牆上,用粉筆書寫「毛澤東萬歲」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職訓第二總隊管訓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0012號、(61)秤理字第6187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6月、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