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東火

  • 傅東火 1923年出生 臺灣省 新竹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傅東火(1923-1995),臺灣新竹人。 依(41)安潔字第130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大肚國民學校教員,其與劉興炎之弟為同學,並曾接閱劉君交與之匪幫宣傳書籍《綜合文稿》、《和談文獻》、《思想方法論》、《世界現勢圖解》、《新民主主義論》、《觀察雜誌》等,並曾聽劉君勸誘其參加匪組織等情。1951年7月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4年10月11日保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證據,事證應屬不足。又原判決對劉興炎是否為匪徒一節,並未加以認定,僅以其曾閱讀劉興炎所交付之書籍,逕以認定傅明其知劉興炎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未再另行調查其他補強證據,調查程序不無瑕疵。因此難認其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竹東大肚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30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3月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