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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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龍祥(1915-1978),江蘇武進人。 依(50)警審特字第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關聯星輪船員,其受陸漢斌之託,曾將臺灣物價、石門水庫建設地方選舉等情形,以信件10餘封轉寄匪竊據地區。1960年7月9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其家屬於2005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月經第5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陸龍祥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陸龍祥及共同陸漢斌偵查中供述陸龍祥曾為陸漢斌轉寄家書為據,惟對於參加叛亂之組織等情事2人均予否認。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6號解釋:為是否仍在繼續中,以其有無持續參加組織活動或保持聯絡為斷…,若組織成員在參與行為未發覺前自首,或長期未與組織保持聯絡亦未參加活動等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犯罪組織者,即不能認其尚在繼續參與」之意旨,因陸君來臺後既未與匪黨聯絡,即不能遽認陸君有繼續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關聯星輪船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4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0年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