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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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龍祥(1915-1978),江蘇武進人。 依(50)警審特字第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關聯星輪船員,其受陸漢斌之託,曾將臺灣物價、石門水庫建設地方選舉等情形,以信件10餘封轉寄匪竊據地區。1960年7月9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其家屬於2005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月經第5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陸參其叛亂組織,係以其及共同被告陸漢斌於偵查中之供述,為其曾為陸漢斌轉寄家書為據。惟對於參加叛亂之組織等情事2人均予否認。其來臺後既未與匪黨聯絡,即不能遽認其有繼續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關聯星輪船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4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0年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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