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漢斌

  • 陸漢斌 1923年出生 江蘇 武進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陸漢斌(1923-),江蘇武進人。 第一案:依(50)警審特字第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政府交通處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務段事務員,其在京滬鐵路戚墅堰機廠服務時,經同事呂良介紹,參加該廠共匪「人民勞工解放委員會」組織,擔任傳達送信聯絡工作。來臺後在鐵路局臺北機廠任事務員,仍受呂良領導,又曾參與呂良召集之準備迎接「解放」臺灣會議,負責該廠保產工作。後因呂良逃返上海,交由陸龍祥繼續領導。先後以家信方式,將臺灣物價、石門水庫建設、鐵路員工待遇、地方選舉等情形信件十餘封,交由陸龍祥轉寄匪竊據地區等情。1960年7月5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72年7月4日刑滿開釋。 第二案:依(71)障判字第5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計程車司機,其在臺北市松山路駕駛計程車,搭載乘客李清興、楊錫銘、沈國源三人前往北投途中,對李君等發表「共產主義將統一中國」、「大陸共匪武力強大,臺灣這些武器不堪一戰」、「共產制度好,老百姓生活比我們好多了,不要納稅」等利匪言論。1982年9月24日被羈押。198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86年9月23日刑期結束。 其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本案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鐵路局台北機務段事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4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59 歲
    • 當時職業: 計程車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2年
    • 裁判書字號: (71)障判字第55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