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達安

陸達安(1939-),廣西南寧人。 依(53)警審聲字第3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嘉義中學教務處書記,其曾充匪偽南寧火車站板道員、檢票員等偽職,又參加匪偽鐵路工會之組織,之後因工作消極,被匪「下放」,後潛至香港,經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接運來臺,安置於嘉義中學任職,惟其以職務待遇低薄,不安其位,潛上外輪「賓羅基」號,企圖偷渡出境。1963年8月9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4年3月14日交付感化。1967年2月16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反正來歸前,曾充匪偽職及加入匪偽鐵路工會組織,反正來歸後,不滿安置之嘉義中學職務待遇低薄,企圖偷渡未遂等情,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由於其在大陸地區所擔任之南寧火車站板道員、檢票員,其性質與叛亂組織不同,既然非屬叛亂組織,原裁定交付感化教育應認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立嘉義中學教務處書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檢處字第001號
    • 判決主文: 因叛亂罪嫌一案,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處分不起訴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3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立嘉義中學教務處書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聲字第000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