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宗仁

陸宗仁(1924-),江蘇泰興人。 依(62)初特字第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央信託局專員,其在江蘇省泰興縣由張明之介紹參加共產黨,來臺後仍與匪黨分子王師古、杜斯溫、盧東方、孫德卿等聚晤連繫。1972年1月17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8年9月1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審中之自白及自首分子王師古之結證、另案被告杜斯溫與盧東方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藍星英語社」讀書會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中央信託局專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7號、(61)秤理字第494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