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廷紳

陸廷紳(1923-1978),上海人。 依案卡,其參加叛亂之組織,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有期徒刑7年。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1月經第5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陸廷紳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7年,餘無其他資料可供判定,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市防護團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23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11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