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一峰

陶一峰(1922-),江蘇無錫人。 第一案:依國防部新店監獄函文、(64)諫判字第36號判決書,其在臺中清泉崗營房公開唱共產黨國歌,復在金門戰地縱火焚燒戰車未遂。1963年2月23日被羈押。1963年經金門防衛司令部以「連續非因戰事上必要無故縱火」判處有期徒刑12年,《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971年經陸軍總司令部裁定縱火罪減處有期徒刑6年,叛亂罪有期徒刑7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1971年12月12日開釋。 第二案:依(64)諫判字第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在臺北市民生東路紅葉飯館內對共餐之董傳岳、荊子明發表:「現在東南亞很快就會被赤化,中國大陸現在依切都好,人民生活水準很高,小孩由人民政府扶養到大學畢業,共產黨的部隊待遇很高,任何國家都比不上中國大陸。」等言論。1975年5月6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82年5月5日刑期結束。 其於2003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10月經第4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陶一峰因連續非因戰事上必要無故縱火、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二罪,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其中,原判決認定陶君「公開唱共產黨國歌」觸犯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部分,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予以補償;至陶君連續非因戰事上必要無故縱火罪部分,不符「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2條第2項及第15條之1各款規定之法定要件,不予補償。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陶一峰在臺北市民生東路紅葉飯館內對同時用餐之董傳岳、荊子明發表:「現在東南亞很快就會被赤化,中國大陸現在一切都好,……,任何國家都比不上中國大陸。」等謬論,觸犯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予以補償。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良判字第0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9月20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36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