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一峰
- 陶一峰 男 1922年出生 江蘇 無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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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陶一峰(1922-),江蘇無錫人。
第一案:依國防部新店監獄函文、(64)諫判字第36號判決書,其在臺中清泉崗營房公開唱共產黨國歌,復在金門戰地縱火焚燒戰車未遂。1963年2月23日被羈押。1963年經金門防衛司令部以「連續非因戰事上必要無故縱火」判處有期徒刑12年,《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971年經陸軍總司令部裁定縱火罪減處有期徒刑6年,叛亂罪有期徒刑7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1971年12月12日開釋。
第二案:依(64)諫判字第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在臺北市民生東路紅葉飯館內對共餐之董傳岳、荊子明發表「現在東南亞很快就會被赤化,中國大陸現在依切都好,人民生活水準很高,小孩由人民政府扶養到大學畢業,共產黨的部隊待遇很高,任何國家都比不上中國大陸。」等言論。1975年5月6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82年5月5日刑期結束。
其於2003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10月經第4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一部份,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因連續非因戰事上必要無故縱火、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二罪,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其中,原判決認定其「公開唱共產黨國歌」觸犯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部分,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在紅葉飯館內對同時用餐之董傳岳、荊子明發表「現在東南亞很快就會被赤化,中國大陸現在一切都好,……,任何國家都比不上中國大陸。」等謬論,觸犯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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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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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