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寶欽

陳寶欽(1938-),雲南昆明人。 依(72)障裁字第034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攜子陳文俊自匪區輾轉逃抵緬甸,經政府接運來臺。之後因美匪建交,匪四人幫垮臺,並長期收聽匪播,幻想匪區生活已進步,遂萌經美國返回大陸之念。以觀光名義赴美後,前往匪駐美偽使館,辦妥赴匪手續赴大陸,接受匪幹安排與親屬見面,招待至各地旅遊,並至昆明媒機廠任職技術員,之後因不堪匪區生活勞苦,搭機抵港返臺。198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83年12月10日交付感化。1986年10月16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於戒嚴時期至大陸,並在大陸工作,認定有參加叛亂組織之罪嫌,惟因情節輕微,應予交付感化。然其所為,收聽匪播部分應屬思想層次問題,至在大陸工作部分,並無證據證明其有參加叛亂組織,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2年
    • 裁判書字號: (72)障裁字第003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10月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