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寶全

陳寶全(1923-),福建惠安人。 依(65)諫判字第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副分局長,其於1944年在福建省立永春高中讀書時,經該校老師連家瑤吸收參加共產黨,來臺後迄未自首。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6年7月27日交付感化。1979年7月11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1999年5月再次提出,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所憑證人之證言均屬傳聞證據,此外僅有其於調查局之自白,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副分局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3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