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韻惠

陳韻惠(1924-1972),福建福州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無業,其涉叛亂案。1959年9月18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0年6月25日交付感化。1963年7月1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6月經第5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其因叛亂案件經裁定交付感化3年,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聲字第0008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9月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