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鴻漸

陳鴻漸(1924-),福建同安人。 依(63)更字第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屏東市公所主任秘書,1939年其於福建省同安縣林幼雲住宅,正式加入共產黨,與王江淮、王人言、蔡健生、李果等一起活動,後由張墨佛繼續領導。來臺後迄未自首。1973年1月9日被羈押。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4年9月2日交付感化。1977年7月21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載,僅有其於調查局時之自白,且認定其參加匪黨時年僅15歲,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屏東市公所主任秘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更字第000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