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鴻漸
- 陳鴻漸 男 1924年出生 福建 同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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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鴻漸(1924-),福建同安人。
依(63)更字第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屏東市公所主任秘書,1939年其於福建省同安縣林幼雲住宅,正式加入共產黨,與王江淮、王人言、蔡健生、李果等一起活動,後由張墨佛繼續領導。來臺後迄未自首。1973年1月9日被羈押。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4年9月2日交付感化。1977年7月21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載,僅有其於調查局時之自白,且認定其參加匪黨時年僅15歲,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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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屏東市公所主任秘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更字第000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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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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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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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