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鍛鍊

陳鍛鍊(1925-1990),臺灣臺北人。 依(45)審特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明知陳春慶為叛徒,仍循其請帶往潘彬森、林厚家藏匿,又陸續收留陳春慶於家藏匿約半年之久。1956年3月5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8年3月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藏匿叛徒,係以明知陳春慶為叛徒,仍於1953年2月間帶往潘彬森、林厚家藏匿,並於同年3、4月後,陸續容留陳春慶藏匿家中半年之久等情,以及陳春慶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否認有藏匿情事,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確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28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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