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翼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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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翼演(1917-),福建廈門人。 依(62)初特字第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立銘傳國民小學校長,1947年其由容漢尊吸收參加共產黨。1972年8月8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9年4月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證人洪丹琪之證詞係傳聞證據,應予排除。故本案僅有其於保安處之自白,並無其他證據,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立銘傳國小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37號、(62)葳孝字第386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