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禧

  • 陳禧 1926年出生 湖南 安仁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陸軍總司令部看守所、新生訓導處、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禧(1926-),湖南安仁人。 第一案:依(45)麟潭檢字第84號不起訴處分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十九師五十七團第一營一連三等士官長,其近意志消沉,情緒低落,復因離家日久,懷鄉心切,乃每日練習游泳,企圖逃回大陸。1956年經金門防衛司令部以《戰時軍律》第7條、《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逃亡罪裁定不起訴處分。 第二案:依(46)法審字第67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十九師五十七團第一營一連三等士官長,其在駐地金門,每日至掩蔽海角練習游泳,企圖渡海逃往大陸。1957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957年12月19日交付感化。1961年1月31日開釋。 其於2001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不予補償理由為原不起訴處分書認定陳禧於1956年7月間,每日練習游泳,企圖逃回大陸,涉嫌逃亡罪,經偵查終結,罪嫌不足,而予不起訴處分,陳君既係因涉嫌觸犯《戰時軍律》第7條及《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等逃亡罪經不起訴處分,即非屬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規定之經不起訴處分者,故其因涉嫌逃亡罪經不起訴處分前之羈押期間,不予補償。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陳禧雖未發見有積極為匪諜行為,但企圖渡海逃往為共匪竊據之大陸,其思想發生動搖,而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十九師五十七團一營一連三等士官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法審字67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4年3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