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錫棠

陳錫棠(1929-),臺灣雲林人。 依(40)安潔字第387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嘉南大圳水利委員會虎尾分會辦事員,其思想左傾,閱讀反動書刊。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2年3月4日交付感化。1954年1月6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思想左傾,閱讀反動書刊等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嘉南大圳水利委員會虎尾分會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87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