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寬盛
- 陳寬盛 男 1935年出生 福建 福安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寬盛(1935-),福建福安人。
依(67)貫嚴判字第00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情報局上尉特種派職軍官,其原係匪福建省福安縣公設生產小會計,因不滿暴政,夥同黃灼忠等人駕船潛離福安,抵達馬祖投效政府,加入反共行列。經國防部情報局吸收訓練後,派任反共救國軍第廿五縱隊第五支隊第六大隊大隊長,由海上滲透大陸。惟於東沖口附近海面為匪俘獲,被匪拘禁並接受匪方詢問及思想達2年之久,其將國防部情報局賦予之反共救國軍番號及所負任務、在馬祖接受派遣訓練狀況及入陸後供聯絡使用之香港通信處等洩漏於匪。之後經匪遣釋返臺,於歸詢期間復謊稱區內反共關係達200人。1976年7月20日被羈押。1978年經國防部情報局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判處無期徒刑,減處有期徒刑15年,《陸海空軍刑法》第88條第2款前段「戒嚴地域關於軍事上為虛偽之報告」判處有期徒刑7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1988年經國防部裁定所犯「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罪減處有期徒刑10年,「戒嚴地域關於軍事上為虛偽之報告」罪減處有期徒刑3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987年12月9日假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係依據其於偵審中之供認,核與馬祖工作站前站長黃紹良、業務官黃雲飛等結證相符,惟其曾辯稱非故意洩密,原判決未深入查證,僅據證人之證詞,難認其有故意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情報局上尉特種派職軍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7年
- 裁判書字號: (67)貫嚴判字第0003號
- 判決主文: 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露叛徒、戒嚴地區關於軍事上為虛偽之報告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78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87年開釋。執行有期徒刑11年4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