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寬剛
- 陳寬剛 男 1926年出生 廣東 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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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448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寬剛(1926-),廣東化縣人。依(63)裁化字第3號裁定書,案發時為《中央日報》海外版編輯,陳寬剛接獲紐西蘭華僑周潤森函寄當地屋崙僑胞舉行《中國日報》晚會稿件,報導愛國僑胞擁戴政府盛況,並附寄匪偽紐西蘭文化社屋崙懷哇區華僑籌委會歡迎大使斐堅章通知乙件後,將匪偽大使斐堅章標題為我駐紐西蘭大使,予以披露。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2條裁定交付感化1年,以保護管束代之。04486申請案於1999年11月1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10月5日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陳寬剛將匪偽大使斐匪堅章標題為我駐紐西蘭大使,予以披露,雖未有為匪利用宣傳之情事,而予以交付感化,以保護管束代之,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寬剛(1926-2013),男,廣東化縣人,1973年被捕時48歲。年少時就讀海疆師範專校,來臺後執教高雄二中,擔任教員兼教學組長。其弟陳寬強原在《中央日報》擔任校對,1953年夏天入營受訓,陳寬剛奉准代理其弟職務。1954年由於代職期滿,因成績優良獲准真除該職,嗣後再因表現優異逐級升遷,出任國際航空版編輯,負責主編〈四海一家〉版面,報導海外華僑動態,迄於被捕。 陳寬剛因一則大使姓名誤植的海外通訊報導而被捕。當時《中央日報》因海外華僑分佈地區廣闊,未派駐記者國家之僑社活動,多委由當地華僑寄發通訊稿,經編輯彙整後刊載。1973年8月間紐西蘭華僑周某函寄該國首都屋崙(即奧克蘭,Auckland)舉行中國日晚會活動盛況,由於紐西蘭政府甫於前一年底與臺灣斷交,中共任命首任駐紐大使裴堅章剛剛到任。因此同一函件中也附寄親中僑社歡迎中共大使的通知一份。陳寬剛於9月2日收到通訊稿後,誤認裴堅章為我駐紐新任大使,將該通知內容發稿,標題為「裴堅章大使訪屋崙僑胞」。此則新聞放在9月3日《中央日報》航空版下方左側,篇幅為兩批15行。該則報導落版印出大樣後,主編即發現錯誤,緊急抽換報導重印,並將此事上報。陳寬剛則於次日遭到逮捕。 調查局辦案人員指控陳寬剛「為匪宣傳」,將他移送警備總部軍法處,陳寬剛雖力辯係因體力不濟導致發生誤植,但未獲採信。同年12月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3)裁化字第0003號、(63)洵侃字第50號裁定當事人感化1年,以保護管束代之,身陷囹圄4個月後獲釋。出獄後遭《中央日報》開革,嗣後以出賣勞力為生。2013年3月21日辭世,享壽88歲。 1999年11月陳寬剛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10月5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三次董事會審核時,認為原裁定認當事人所擬標題誤將中共駐紐大使刊載為我國大使一事,係屬言論思想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同意給予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陳寬剛(1926-2013),男,廣東化縣人,1973年被捕時48歲。年少時就讀海疆師範專校,來臺後執教高雄二中,擔任教員兼教學組長。其弟陳寬強原在《中央日報》擔任校對,1953年夏天入營受訓,陳寬剛奉准代理其弟職務。1954年由於代職期滿,因成績優良獲准真除該職,嗣後再因表現優異逐級升遷,出任國際航空版編輯,負責主編〈四海一家〉版面,報導海外華僑動態,迄於被捕。 陳寬剛因一則大使姓名誤植的海外通訊報導而被捕。當時《中央日報》因海外華僑分佈地區廣闊,未派駐記者國家之僑社活動,多委由當地華僑寄發通訊稿,經編輯彙整後刊載。1973年8月間紐西蘭華僑周某函寄該國首都屋崙(即奧克蘭,Auckland)舉行中國日晚會活動盛況,由於紐西蘭政府甫於前一年底與臺灣斷交,中共任命首任駐紐大使裴堅章剛剛到任。因此同一函件中也附寄親中僑社歡迎中共大使的通知一份。陳寬剛於9月2日收到通訊稿後,誤認裴堅章為我駐紐新任大使,將該通知內容發稿,標題為「裴堅章大使訪屋崙僑胞」。此則新聞放在9月3日《中央日報》航空版下方左側,篇幅為兩批15行。該則報導落版印出大樣後,主編即發現錯誤,緊急抽換報導重印,並將此事上報。陳寬剛則於次日遭到逮捕。 調查局辦案人員指控陳寬剛「為匪宣傳」,將他移送警備總部軍法處,陳寬剛雖力辯係因體力不濟導致發生誤植,但未獲採信。同年12月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3)裁化字第0003號、(63)洵侃字第50號裁定當事人感化1年,以保護管束代之,身陷囹圄4個月後獲釋。出獄後遭《中央日報》開革,嗣後以出賣勞力為生。2013年3月21日辭世,享壽88歲。 1999年11月陳寬剛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10月5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三次董事會審核時,認為原裁定認當事人所擬標題誤將中共駐紐大使刊載為我國大使一事,係屬言論思想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同意給予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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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中央日報編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裁化字第0003號、(63)洵侃字第005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1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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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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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