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劍秋
- 陳劍秋 男 1923年出生 1986年卒 福建 寧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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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劍秋(1923-1986),福建寧德人。
第一案:依(64)諫裁字第15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連續在臺北市綠洲飯店、農安街口等地,喊「毛╳╳萬歲!」「共產主義萬歲!臺灣要實行共產主義。」等口號。1975年3月21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5年8月13日交付感化。1978年7月6日開釋。
第二案:依(68)諫判字第16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開釋後,復在臺北市北投區自強街上高喊「中國共產黨萬歲」、「中華人民共和國萬歲」等口號。1979年2月2日被羈押。197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86年2月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0月經第5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義定認其於1973年12月至1975年3月間,連續在臺北市綠洲飯店、農安街口等地,妄喊「毛╳╳萬歲!」「共產主義萬歲!臺灣要實行共產主義。」等口號,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於1979年2月1日下午5時許,在臺北市北投區自強街上高喊「中國共產黨萬歲」「中華人民共和國萬歲」等口號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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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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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