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劍秋

  • 陳劍秋 1923年出生 1986年卒 福建 寧德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劍秋(1923-1986),福建寧德人。 第一案:依(64)諫裁字第15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連續在臺北市綠洲飯店、農安街口等地,喊「毛╳╳萬歲!」「共產主義萬歲!臺灣要實行共產主義。」等口號。1975年3月21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5年8月13日交付感化。1978年7月6日開釋。 第二案:依(68)諫判字第16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開釋後,復在臺北市北投區自強街上高喊「中國共產黨萬歲」、「中華人民共和國萬歲」等口號。1979年2月2日被羈押。197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86年2月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0月經第5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義定認陳劍秋於1973年12月至1975年3月間,連續在臺北市綠洲飯店、農安街口等地,妄喊「毛╳╳萬歲!」「共產主義萬歲!臺灣要實行共產主義。」等口號,而予交付感化,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陳劍秋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陳君於1979年2月1日下午5時許,在臺北市北投區自強街上高喊「中國共產黨萬歲」「中華人民共和國萬歲」等口號為據,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諫裁字第15號
    • 判決主文: 陳劍秋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3年3月15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5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8年
    • 裁判書字號: (68)諫判字第16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