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懷萱

王懷萱(1920-2001),浙江江山人。 依(52)警審特字第48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在浙江金華被匪逮捕,判刑七年交付勞改,復經金華公安處將其提回,囑研究所謂「和平解放臺灣」文件,書寫「力功贖罪計劃」,獲匪重視。旋由浙江省公安廳令學習匪反動理論及三反五反等文件並撰寫心得,後以其成績良好,為其編造經歷及規定通信暗語及連絡方法等,令其來臺從事(一)爭取其父王蒲臣為匪工作,(二)搜集情報局派遣敵後工作及有關軍事、政治、經濟、社會等情報,(三)以分化手段達成和平解放臺灣之陰謀等工作。並由匪發給旅費港幣六百元,金戒一枚,轉道香港,來臺潛伏,至1961年2月始向情報局表白。1962年6月8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第9條第1項第1款、第9條第2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免刑,交付感化3年。1964年4月15日交付感化。1967年2月20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1年8月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首表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48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62羈押,1964交付感化2年10月15日,至1967開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