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派臺共諜王懷萱案
王懷萱,浙江江山人,中央警官學校特警班五期、中美特訓班一期結業。其父親王蒲臣為前軍統局長戴笠之機要秘書。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臺時王懷萱未能撤退,1959年4月接受共黨派遣抵臺,至1961年2月始向國防部情報局自首,1962年6月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審理,1963年10月遭警總軍事檢察官黃業永偵查起訴,此為「中共派臺共諜王懷萱案」。
王懷萱的父親王蒲臣,與戴笠、毛人鳳、張冠夫同為浙江江山縣立文溪高等小學同學,王蒲臣於1935年在戴笠勸說下加入軍統局,曾任軍統局機要室主任及戴笠之機要秘書。中日戰爭時期,王懷萱隨父親加入軍統局,由重慶衛戍總司令部稽查處轉入軍統局工作,後又帶少校職入東南特警班一期及中美班一期的特種技術訓練。戰後轉為文職派往北平、天津等地的警局工作,承辦內亂外患案件。1948年任北平市刑警總隊分隊長,年底國軍經平津戰役敗退,王懷萱自北平撤至上海,向國防部保密局上海站報到後,受令「返籍待命」,留下妻兒作掩護,化名王立本,攜帶槍枝及派令輾轉逃往上海、杭州各地。1950年3月在金華市開設「東南文具工業社」維持生計。同年12月因戶口清查遭中共逮捕,坦承軍統背景,遭判處7年有期徒刑。
1955年周恩來發起「和平解放臺灣運動」,號召所有人參與此項運動,連政治犯也不例外;當時金華法院看守所集中六十多個軍統背景的勞改犯,要每人依自己的條件書寫一份「立功贖罪計劃書」。王懷萱的計畫稱海外同胞對中共存有「血洗」的恐懼心理,若欲和平解放臺灣得先突破心理上的抵抗,表示:「如果政府肯讓我出境去香港,以我個人的出身與家庭背景,定能去到臺灣,我父目前仍是現職將官,同學、同事均在政府機關擔任委職,一旦見我由大陸安全來歸而未被殺戮,一傳十、十傳百,對傳聞中共的『恐怖政策』不攻自破,因而對『和平解放臺灣運動』會帶來莫大的潛在助力。」並強調其抵臺後將發揮保密局及特警班的同學關係,為解放事業立功。其計畫深獲共黨重視,1956年2月先至杭州公安廳進行思想背景清查,兩個月後將其提前釋放,安排與妻兒同住。之後進行一年多的訓練,包括研讀中共歷史、研讀共黨理論書籍,及1949年後共黨各項運動文件,再訓練抵臺後的通訊連絡辦法、授予來臺任務、模擬可能遭遇情況與應對方法。1957年11月浙江公安廳送其至深圳學習粵語,發放旅費600元港幣與一錢半金戒指一只,隨後安排其至香港。抵港後,棲身於香港調景嶺,經父親王蒲臣奔走陳情,並經情報局駐港單位連繫考核偵監,最後於1959年4月抵達臺灣。抵臺後向保密局報到,交待歷劫歸來經過,遭指示「在家待命」,按月發給軍糧及待命津貼120元。
自香港入境臺灣後,警備總部曾約談王懷萱,對於他能來到臺灣頗為懷疑。原因是王懷萱為保密局出身,身分是共黨最為痛恨的「特務」,且其父曾是戴笠的親信,還是現任情報局設計委員會副主任,加上王的妻兒仍留在中國大陸,如此敏感的身分未遭管制還可出境來臺,可能負有特殊任務。但王懷萱堅決否認替共黨執行任務,且情報局在香港也已對他考核偵監二年,最後只能函請情報局對王懷萱繼續注意偵監。
除遭受嚴密偵監外,另有許多人進行勸說,如谷正文曾稱上級一直懷疑,打算將他送至綠島隔離,但如果王能承認自首,不僅可以平安無事,還可調整待遇。在谷正文不斷遊說的壓力下,王懷萱於1961年2月向情報局表白。表示來臺初期為顧及中國大陸家人安危,故在歷次受詢時,未將實情坦述,但並無甘願為共黨工作的想法。自首後待命津貼雖由120元調整至500元,但在被移送保安處後即停止發放。1962年6月8日情報局督察李平將王移送警總保安處,囚禁於臺北市西寧南路保安處看守所1年4個月,1963年10月3日移送軍法處審理。
依據1964年3月12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審判官成鼎作成(52)警審特字第四十八號判決,王被共方託負工作有:(一)爭取其父王蒲臣為共黨工作;(二)蒐集情報局派遣敵後工作及有關軍事、政治、經濟、社會等情報;(三)以分化手段達成和平解放臺灣之陰謀。判決書指被告接受共黨之派遣來臺潛伏,尚無活動,其叛亂行為僅在預備階段,固構成「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罪,然於上開犯罪事實未發覺前,即於1961年2月間向有權偵查犯罪之國防部情報局自動表白,業經情報局1964年2月29日(53)平(二)字第0201 號函查復屬實,核與自首之要件相符,自有自首之效力,爰依法免除其刑。但因曾受共黨反動思想薰染多年,有施以感化教育之必要,因此交付感化3年。1964年4月15日被移送至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感訓,1967年2月21日釋放。
王懷萱將遭受感訓與感訓前的羈押時期,分開申請冤獄賠償與補償基金會補償。2000年5月24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樊季康做出(88)賠字第六十號決定,對於其付感化前羈押的667日,同意准予冤獄賠償。而對於遭感化的2年10個月又15日,補償基金會於2001年10月20日第二屆第十三次臨時董事會決議,准予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1.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仁愛教育實驗所新生個案資料〉,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80/1525.3/1。
2. 國家安全局編
1961〈匪「浙江省公安廳」派台匪諜王懷萱叛亂案〉,收於國家安全局編《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三輯)》,頁242-248。臺北:國家安全局。
3. 王懷萱申請,王懷萱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997。
4.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9「公告受難者徐維琛君等2006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9年5月30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85300156A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