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嫦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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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嫦娥(1919-),臺灣臺南人。 依(42)審三字第4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洋裁,其因與在逃叛徒陳大川相識,涉嫌知匪不報。1952年10月2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5月26日奉准易付保護管束。 其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月經第5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陳君與匪交往思想不純,應交付感化等情,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46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7月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