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團保

陳團保(1939-),湖北天門人。 依(51)警審特字第6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省立法商學院學生,其就讀新加坡中正中學時,曾參加朱毛匪幫在海外之學運外圍組織「全興華校中學生聯合會」等情。1961年1月11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暴行脅迫部分無罪。1966年1月10日刑期結束。 其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其同學鄧潔強之證言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其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省立法商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6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