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義夫

陳義夫(1942-2001),臺灣基隆人。 依(73)障裁字第02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漁民,其受私梟等蠱惑,意圖洽購匪貨私運返臺牟利,偷渡出海前往福建平潭,並受匪安排往北平、上海等地遊歷,其間將臺灣漁船作業程序等情告知於匪,返臺經保安處察覺送辦。1983年9月17日被羈押。198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84年1月4日交付感化。1984年5月23日因病停止執行。198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感化教育處分免予執行。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29日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2001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3年3月提出申請,2003年7月經第3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受匪「三通、四流」等統戰陰謀及不法分子煽惑前往匪區,乃為思想受匪統戰影響應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3年
    • 裁判書字號: (73)障裁字第02號
    • 判決主文: 陳義夫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4月20日及限制人身自由3月17日共計8月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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