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楷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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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楷川(1915-),福建廈門人。 依(52)警審特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花蓮中學教員,其曾在福建龍溪縣,參加匪外圍組織「廈門青年戰時服務團」,在南安縣高山小學任教時,復經許健民介紹參加匪黨組織,後隨許健民赴晉江,參加匪閩南特委李剛及匪晉江縣委會錦耀主持之講習會,嗣在崇安武夷山接受匪訓後,至江西玉山匪寫讀研究所附設補習班任教等。1962年11月2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7年11月1日開釋。 其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3月經第7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原判決認定陳楷川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被告陳楷川之自白為唯一依據,另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6號解釋:「若組織成員在參與行為未發覺前自首,或長期未與組織保持聯絡,亦未參加活動等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犯罪組織者,即不能認其尚在繼續參與」之意旨,原判決並未敘明陳楷川來臺後尚有不法活定,難認陳君參加行為仍在繼續狀態中,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立花蓮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3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