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楚雄

陳楚雄(1919-1990),湖北武昌人。 依(50)警審聲字第2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彰化縣立秀水農校教員,其原任陸軍前223師668團團長,與匪軍作戰潰散,流落重慶時,向歌樂山匪「西南軍區軍官教導第1團」登記受訓,學習所謂「中共發展史」、「八一建軍史」、「二萬五千里長征」、「共軍抗日經過」、「毛澤東思想」、「新民主主義」、「社會主義過渡到共產主義的總路線」、「唯物論」、「馬恩列主義」、「論人民民主專攻」等課程,並參加「坦白」、「鬥爭」等會。1960年2月16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1年7月22日交付感化。1964年7月10日感化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6月經第7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裁定書記載,陳楚雄係因學習「中共發展史」、「八一建軍史」等課程,並參加「坦白」、「鬥爭」等會,思想受匪毒害,而予交付感化等情,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彰化縣立秀水農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聲字第2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11月18日及限制人身自由52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