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開雄

陳開雄(1929-),臺灣南投人。 依(40)安潔字第270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南投糖廠工人,簡瑞寬陰謀組臺灣民主自治聯盟會,擬定工作綱領,介紹其身為同廠材料股僱工參加,其再轉介紹同股股長莊炎塗參加該調查工作。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感化,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9月21日交付感化。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與叛徒簡瑞寬往來密切,思想不正,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南投糖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08號
    • 判決主文: 應予感化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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