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註后

本案為0810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註后(1936-2005),臺灣臺南人。依(60)更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民聲日報記者,陳註后因與黃錦堂挾有怨嫌,圖謀報復,乃在民聲日報屏東分社,將《聯合報》、《中國時報》、《臺灣日報》所刊印之慶祝國慶等紅字,用刀片割成「慶祝國慶十一」,後復將《中華日報》南部版上標題字割下,拼成「大陸社會,全面革新顯著績效。蔣總統被綁架,控制力量已瓦解,全面混亂…。」等語對外張貼,並向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屏東調查站報告,誣係黃錦堂所為。1970年10月13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5年7月14日開釋。08103申請案於2006年9月1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7年10月16日經第5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陳註后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陳君張貼「大陸社會,全面革新顯著績效。蔣總統被綁架,控制力量已瓦解,全面混亂…。」等言論為據,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惟陳君張貼反動文字,意圖使黃錦堂受刑事處分而向調查站報告部分,有陳君之自白及扣案之反動文字等佐證,事證明確,故就陳君另涉刑法誣告罪部分,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第8條規定,酌減基數。
陳註后(1936-2005),男,臺南縣人。陳註后幼年父母早逝,由長姐撫養,在臺北育幼院讀完小學,進入開平中學工讀,因經濟原因中輟,返鄉協助其姐務農。1958年擔任鳳山陸軍育幼院工友,1959年進入《中國晚報》屏東分社擔任業務員,推銷報紙。一度轉業經商,1957年應徵《東聲日報》屏東分社業務員兼記者,至1968年夏天再轉入《民聲日報》擔任記者。任職《民聲日報》期間,曾經由新聞同業介紹擔任調查局線民,以「曉聲」為化名,協助屏東縣調查站蒐集教會以及人民團體情資。 根據官方資料,陳註后因涉及張貼「反動文字」而遭判刑。戒嚴時期每逢十月慶典期間,各地情治單位均循例高度注意防範反動文字案件。1970年10月9日及國慶日前夕,屏東市電信局夜間營業處窗口左角牆上,被人發現張貼紅色字體的「慶祝十一國慶」標語三條,標語文字係由當天《中國時報》、《聯合報》和《臺灣日報》等三家報紙廣告剪貼而成。次日10月10日晚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再度獲報長老教會門牆上發現另一標語書寫「大陸社會全面革新績效顯著,蔣總統被綁架,控制力量已瓦解」等語,係以《中華日報》標題字體張貼於《臺灣日報》稿紙之上。由於案件發生時間地點均敏感,當局認為事態嚴重,下令徹查。 辦案人員原本根據書寫標語的稿紙,推斷張貼者可能出自新聞界。最初鎖定《臺灣日報》屏東分社記者黃某,但調查後卻發現舉報本案的線民陳註后甚多疑點,遂傳訊陳到案說明。偵訊後認定,陳因經常受記者同業黃某語言霸凌,兩人因此起衝突,遂動念誣陷,先後製作兩則標語,再向調查站舉報,企圖誣陷黃某。本案移送警備總部軍法處,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0)更字第10號、(60)遵威字第2932號以《懲治叛亂條例》「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及刑法誣告罪等二項罪名,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判刑確定後,先在警總看守所代監執行,再轉送綠島感訓監獄。因蔣介石總統過世獲減刑三分之一,1975年7月4日刑期屆滿出獄。 晚年居住基隆市暖暖區,2005年4月4日病歿,享壽80歲。2006年9月其妻馮瑞枝代表陳註后向補償基金會申請求償,2007年10月16日第五屆第十一次董事會認定申請人張貼標語部份,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非有實據;另張貼標語,意在誣陷他人使之受刑事處分,事證明確,故基金會就刑法誣告罪部份依法酌減部份基數後,同意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民聲日報記者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更字第10號、(60)遵威字第2932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9月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